日本文化

日本民法修正案-女性再婚被限制?

日本民法有一條「女性在離婚後180天以內不得再婚」也就是女性離婚後要等半年以上才能再結婚

前幾天(5/24)日本眾議院修正民法,將禁止再婚期的180天縮短為100天

這條法律在我們看來不可思議,很明顯侵犯女性的結婚權利,一點也不符合結婚人人有自由的意志,卻在日本執行了超過100年

是的,從明治31年(1898年)就實施這項民法第772條,超過100年的時間,日本躋身先進國家,卻在基本人權(尤其是女權)上原地踏步

為什麼直至今天才修法,起因是2011年岡山一名30多歲女性,提出控告此法不合理,與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」的原則相違背,而日本最高法院於去年12月初判此民法第772條違憲,因此才修定法律

追究100多年前這條民法為何會這樣訂,是為了懷孕生子,生父的歸屬問題

這條法律規定,離婚後300天內出生的小孩,歸於前夫的孩子;結婚超過200天的小孩,則歸於現任丈夫

為了避免中間空窗難以判定是前任或現任的孩子,所以設定了離婚後180天不得再婚

當時還沒有DNA鑑定技術,所以這樣規定

推想這個180天是如何訂下的,一般懷孕到生子需要280天,如果早產可能150天,當時的環境認為,離婚後經過180天,這時再婚,即使是早產也無法在100天之內生下孩子,所以訂出180天這個期間

我不懂的是,為什麼修法是縮短為100天,而不是取消限制,現在的DNA鑑定技術,可以很明確釐清生父問題不是嗎?

而這個100天的規定,還有一些附加條款

像是「女性只要提出醫師證明,自己在離婚當時並無懷孕,就可以立刻再婚」、「67歲以上的女性或無法生育的女性,也可以立刻再婚」

在問了身邊的日本朋友和渡部桑後,聽到了不同看法

主要都是說「這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婚姻做壞事」

據說當時女性的騙婚(結婚詐欺)不少,先懷了其他男人的孩子之後,趕快找有錢對象結婚,生下孩子還可以繼承家產

(個人意見:總覺得因為少數壞人而剝奪好人或一般人民的權利還是不對)

另外,其實台灣早年也有這條法律,只是在1998年已刪除,現在隨時可以再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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